- 法规标题: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
- 制定机构: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
(2018年1月8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与利用硒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
本条例所称硒资源,是指在自然环境下形成的硒矿床和富集硒元素的岩石、土壤、水、植物、动物、微生物。
第三条
保护与利用硒资源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编制专项规划,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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