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2018年3月7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2月15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单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设生态强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自治县对森林资源实行严格依法管理。禁止无证采伐,禁止连片砍伐,禁止擅自开挖林地建房。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林业发展方针,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提高林地利用率。森林资源保护实行林长制,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自治县人民政府将林业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林业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