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2018年3月7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2月15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单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设生态强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自治县对森林资源实行严格依法管理。禁止无证采伐,禁止连片砍伐,禁止擅自开挖林地建房。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林业发展方针,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提高林地利用率。森林资源保护实行林长制,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自治县人民政府将林业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林业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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