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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财政局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的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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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财政局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的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
  • 制定机构: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 发布日期:1994年12月09日文书字号:京财预(1994)2396号
  • 生效日期:1994年12月0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财政局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的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
(1994年12月9日京财预(1994)2396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计委、财政局、建行各支行: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4〕31号)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中的职责范围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情况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94)财办字第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财政局决定并商建设银行市分行同意,从1994年12月1日起,北京市财政局收回原委托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代行的部分财政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以及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二、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本市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以及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三、市财政局负责审批本市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以及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从1994年12月1日起,各部门、各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以及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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