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6日文书字号:豫公监〔2020〕15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1月1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豫公监〔2020〕15号


各省辖市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司法厅

2020年11月16日


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全省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人权保障、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高度,依法、平等地保障辩护律师与侦查、起诉、审判机关等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应遵循分工协作、相互制约、增强互信与理解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制度,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条

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应不断深化改革,将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工作同公安监管工作一体规划建设、安排部署、督导检查和总结考评。

第四条

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场所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1.特大型看守所律师会见室的建设数量应不少于日均律师会见人次的三分之一,大型、中型、小型看守所律师会见室的建设数量应不少于日均律师会见人次的四分之一,但最低不得少于2间。

2.新建或新投入使用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建设,应按标准数量和面积进行单间设置;投入使用时间较长但一时又不能新建搬迁的看守所,应立足监区整体布局对提讯会见区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后的律师会见室数量,应满足日常会见工作需要;面临新建搬迁的看守所,可根据现有条件,对提讯会见区域内的附属功能用房进行集中改造或对律师会见室进行分隔处理。

3.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区域内的附属设施配置应符合公安部“五化建设"标准。有条件的看守所,可在会见等候区域设置软式座椅、自助贩卖机、饮水机、复印机等配套设施,在会见室内设置单机版电脑、打印机、冷暖空调和对讲呼叫设备等配套设施。

4.看守所法律援助中心建设及附属设施配置应满足值班律师日常工作、生活需要。

5.大型、特大型看守所应单独设置快速会见室,建立快速会见工作程序,为短时会见、法律援助会见、远程视频会见、重特大案件会见、外省律师会见、外国使领馆人员会见等情况提供快速会见通道。

6.看守所应在律师会见业务办理岗位统一安装使用全国律师认证系统。大型、特大型看守所应建设提讯会见管理系统、远程视频会见系统、自助提讯会见平台、网络预约会见平台或手机客户端等现代办公系统。中、小型看守所应建设网络或电话预约会见平台。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