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6日文书字号:豫公监〔2020〕15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1月1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豫公监〔2020〕15号
各省辖市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全省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人权保障、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高度,依法、平等地保障辩护律师与侦查、起诉、审判机关等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应遵循分工协作、相互制约、增强互信与理解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制度,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条
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应不断深化改革,将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工作同公安监管工作一体规划建设、安排部署、督导检查和总结考评。
第四条
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场所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1.特大型看守所律师会见室的建设数量应不少于日均律师会见人次的三分之一,大型、中型、小型看守所律师会见室的建设数量应不少于日均律师会见人次的四分之一,但最低不得少于2间。
2.新建或新投入使用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建设,应按标准数量和面积进行单间设置;投入使用时间较长但一时又不能新建搬迁的看守所,应立足监区整体布局对提讯会见区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后的律师会见室数量,应满足日常会见工作需要;面临新建搬迁的看守所,可根据现有条件,对提讯会见区域内的附属功能用房进行集中改造或对律师会见室进行分隔处理。
3.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区域内的附属设施配置应符合公安部“五化建设"标准。有条件的看守所,可在会见等候区域设置软式座椅、自助贩卖机、饮水机、复印机等配套设施,在会见室内设置单机版电脑、打印机、冷暖空调和对讲呼叫设备等配套设施。
4.看守所法律援助中心建设及附属设施配置应满足值班律师日常工作、生活需要。
5.大型、特大型看守所应单独设置快速会见室,建立快速会见工作程序,为短时会见、法律援助会见、远程视频会见、重特大案件会见、外省律师会见、外国使领馆人员会见等情况提供快速会见通道。
6.看守所应在律师会见业务办理岗位统一安装使用全国律师认证系统。大型、特大型看守所应建设提讯会见管理系统、远程视频会见系统、自助提讯会见平台、网络预约会见平台或手机客户端等现代办公系统。中、小型看守所应建设网络或电话预约会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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