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8日文书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1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21号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2年09月28日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合理利用泉域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晋祠、兰村、娘子关、辛安、神头、郭庄、古堆、柳林、延河、三姑、坪上、马圈、天桥、洪山、龙子祠、霍泉、水神堂、城头会、雷鸣寺等泉域水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泉域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集约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泉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泉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财政投入。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泉域水资源保护的统一指导与统筹协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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