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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产业园区工业不动产分割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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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产业园区工业不动产分割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荆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30日文书字号:荆政函〔2022〕27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3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产业园区工业不动产分割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函〔2022〕27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产业园区工业不动产分割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3月30日


荆州市产业园区工业不动产分割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工业不动产分割登记,是指依法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工业不动产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消防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要求、环保要求、投资强度等情况下,将一宗工业不动产分割成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若干空间的变更登记。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由政府或企业为实现上下游产业集群集合发展目标而创立的,用地规模不低于50000平方米的特殊区位环境。

第二条

申请分割的工业不动产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实际从事工业生产,容积率大于1.2;必须按规划条件完成建设,已通过综合验收或已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未拖欠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无查封、查处等权利受到限制情形。

申请分割的不动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当事人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抵押期间应从其约定。

原则上以幢、层、间为单位进行分割登记或转让,分割后的不动产,必须权属界线封闭、功能完整、自成一体、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分割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是在本地依法注册登记、与转让方互相关联配套、已经安装设备并进行调试的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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