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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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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28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引导、规范与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道德建设要求,传承红色基因,弘扬优秀客家文化,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应当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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