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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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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
  • 制定机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渝文备(2007)128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
渝文备(2007)128号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构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5〕10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政府、个人和集体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的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贯彻“自愿、互助、公平、服务”的原则,坚持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不搞强迫命令;坚持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动员农村居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加强监管;坚持便民、利民、惠民,真正让农村居民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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