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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兽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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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兽医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05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5月1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兽医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兽医领域的合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人畜共患病传入,促进两国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交流,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进行合作,以防止在活动物、动物繁殖材料、动物产品、动物饲料和其他可能携带传染性因子的物品的进境、出境、过境过程中将动物疫病从缔约一方领土传到缔约另一方领土。

双方将以下列方式合作:

(一)缔约双方按照国际兽疫局规定的方法和术语,互相通报国际兽疫局规定的a类传染病在其领土的发生、发展和最终消灭的信息,说明疫病感染地区、感染动物种类和数量、所采取的控制和消灭的措施、确定的病原和可能的传播方式;

(二)缔约双方通过交换疫情月报和其他资料,互相通报国际兽疫局规定的b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在其领土发生情况;

(三)缔约双方应当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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