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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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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制定机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021年3月4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自治县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县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以都镇湾故事等为代表的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方言;

(二)以长阳山歌、土家族撒叶儿嗬、南曲等为代表的音乐、舞蹈、曲艺以及传统美术、书法、戏剧和杂技;

(三)以西兰卡普、九佬十八匠等为代表的传统技艺以及传统医药和历法;

(四)以土家婚俗、廪君节等为代表的传统礼仪、节庆等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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