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保护条例
(2019年6月5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利用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列入县级以上名录并命名,拥有物质形态、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生态等价值的自然村或者行政村。
本条例所称民族村寨,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列入县级以上名录并命名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即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聚居,且比例较高,生产生活功能较完备,少数民族文化特征及其聚落特征明显的自然村或者行政村。
第三条
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村民自治、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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