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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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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5年05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5年05月0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11月23日生效日期1985年5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合作的愿望,并相信这种合作有助于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决定签订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为此各任命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崔月犁医师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舒尔代伊斯·埃米尔医师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交换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卫生及医学科学领域相互提供帮助。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发展并促进在卫生和医学科学各领域内的、旨在经常改善两国人民的健康状况的合作。

第三条

为了发展医药科学,在医生、药剂师及其他保健人员的培养和进修方面进行合作,缔约双方将:

一、相互介绍最重要的科研成果;

二、相互介绍医学教育和培训的方式及方法,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寄送医学教科书和情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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