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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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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9年04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0年05月1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1990年5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在旅游领域的合作,并根据双方于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在马尼拉签署的“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中的第六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努力发展两国在旅游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以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第二条

双方将交流旅游信息资料和经验,并在可行时,还将进行包括旅游宣传、规划、统计、人力/职业培训及有关活动的人员交流;

第三条

双方将根据现行作法及规定,为对方国家的公民、代表团和或官方团体在本国内旅行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四条

双方将鼓励第三国旅游者延伸到对方国家旅游,并为其提供适当的方便;

第五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的旅行社和其它从事旅游的机构建立业务联系,相互交流经验和作法;

第六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的旅游教育机构进行合作,互相交换教学材料,互派专家讲学,并提供有关旅游培训机会和条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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