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的通告
- 制定机构:天门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1年09月25日文书字号:天政规(2011)4号
- 生效日期:2011年09月2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的通告
天政规(20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酒类流通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经营备案登记。凡在我市境内已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于2011年12月1日前到天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新办酒类批发、零售、储运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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