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共青团湖南省委、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制定机构: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妇女联合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省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6日文书字号:湘民发〔2019〕28号
- 生效日期:2019年11月2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共青团湖南省委、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民发〔2019〕28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
为建立健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根据民政部等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认定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导致父母失去抚养能力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导致失明的)、尘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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