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03日文书字号:藏财税〔2019〕9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藏财税〔2019〕9号
各市(地)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我区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额按50%减征。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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