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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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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俄罗斯联邦外交部
  • 发布日期:1994年01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01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本着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中俄高级会晤期间所达成的协议的精神,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相互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认为在两国外交部之间以及在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会议的范围内进行磋商,相互通报各自对重大的国际事件的立场和态度是有益的,为加深双方在双边关系问题和地区与全球性主要国际问题上的相互理解,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就重大的国际问题以及双边问题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

第二条

磋商将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领导在内的不同级别上定期进行。经双方同意,可建立研究专门问题的工作小组或专家小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将保持和发展两部对口司、局之间及同双方使馆之间的经常性工作联系,以便更好地交流信息,提高实际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双方将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上定期进行磋商并进行合作,促进两国在第三国及国际组织中的代表之间发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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