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立法条例
- 制定机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7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立法条例
(2017年2月2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和促进自治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依法治州,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各民族共同繁荣和社会进步。
第三条
单行条例可以依照本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
(一)促进经济繁荣、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事项;
(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方面的事项;
(三)为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需要做出规定的事项;
(四)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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