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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办公、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交通安全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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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交通运输部办公、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交通安全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0日文书字号:交办运〔2024〕73号
  • 生效日期:2024年12月2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交通安全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办运〔202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金融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切实有效规范交通安全统筹业务开展,疏堵结合加强道路运输行业互助保障,全力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交通安全统筹业务增量风险

(一)明确属性定位。交通安全统筹是以交通运输企业为发起主体,以提高运输企业抗风险能力为目的,面向企业自有车辆开展的非经营性行业互助行为。任何机构不得面向不特定车辆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企业、个体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机动车统筹”“机动车安全互助”“交通安全统筹”等内容。交通运输企业面向自有车辆开展交通安全统筹的,不另外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同时开立统筹资金专用账户,健全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统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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