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落实查抄财物政策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各区、县银行现存“文化大革命”中的查抄款移交财政部门继续落实政策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中国银行
- 发布日期:1986年12月18日文书字号:(1986)财预字第955号
-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1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落实查抄财物政策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各区、县银行现存“文化大革命”中的查抄款移交财政部门继续落实政策的通知
(京落查字[1986]3号、[1986]京银发字第182 号、[1986〕京工商银发字第439 号、〔1986〕财预字第955 号 1986年12月18日)
各区、县财政局,工商银行各区办事处,县支行:
“文革”期间,本市银行接收了一批社会查抄的金银、存款、现金、公债、外币和各种实物。经过十几年的工作,已清退了绝大部分,仍有一小部分财物退不出去。目前全市落实查抄财物政策已进入扫尾阶段,根据金鉴、介夫同志关于“将银行退不出去的查抄财物,移交给财政部门继续落实政策”的批示,十一月七日市人民银行、市工商银行、市银行局、市落查办共同商定,将各区、县银行现存“文革”期间的各种查抄财物移交市财政局继续清退。此项工作比较繁杂,因此,有关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负责,抓紧把移交工作做好。
各区、县银行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帐面各种查抄款(包括“文革”期间的拣拾款等)余额及实物品名、数量进行造册、扫数移交,金银按现行牌价由人民银行补差,具体手续由市工商银行和市财政局拟定。
根据市委京办发(1986)43号文件精神,今年内除私...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