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石林镇百花美丽山乡旅游接待设施项目征收百花村沙坡社集体土地的通告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石林镇百花美丽山乡旅游接待设施项目征收百花村沙坡社集体土地的通告
  • 制定机构: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9日文书字号:万盛府发〔2011〕48号
  • 生效日期:2011年12月1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石林镇百花美丽山乡旅游接待设施项目征收百花村沙坡社集体土地的通告
万盛府发〔2011〕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将实施石林镇百花美丽山乡旅游接待设施项目征收石林镇百花村沙坡社集体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渝府地〔2011〕1321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石林镇百花村沙坡社

3.541公顷(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集体土地,作为实施石林镇百花美丽山乡旅游接待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安置补偿等事宜由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征地范围内每名符合安置条件的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为25000元,实行货币安置;青苗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按万盛府发﹝2008﹞7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征地红线范围内根据建设需要须拆迁的农房必须全部拆迁,按万盛府发﹝2008﹞78号文件规定实施拆迁补偿安置。

三、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有关规定,被征地的石林镇百花村沙坡社每名符合安置条件且年满16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代扣代缴。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