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议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9年11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9年12月1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方便两国公民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外交、官员、加注政府公务或免费的普通护照,通过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第 二 条
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双方享受免办签证的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
第 三 条
缔约任何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公民进入本国领土;有权缩短或终止另一方公民在本国领土上逗留的期限,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 四 条
由于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原因,缔约一方可以临时中止执行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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