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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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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3年04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
(2013年1月13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审议批准2013年4月18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构筑绿洲生态屏障,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保护与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农田防护林是指农区内的综合性防护林,主要包括农田和果园的防护林以及农田外围防风固沙基干林。

第三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依法采伐、及时更新,科学利用、体系长存”的方针。

鼓励和支持开展农田防护林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农田防护林的综合效能。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田防护林建设的组织协调,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签订责任状,纳入领导干部任期考核内容。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农田防护林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业、环境保护、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防护林建设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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