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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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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3年05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5月0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3年5月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5月31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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