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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关于互免空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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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关于互免空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巴林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9年06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0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关于互免空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
(1999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就互免空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税收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

一、“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巴林国政府(以下简称“巴林”)。

二、“空运企业”一语,按照上下文,分别是指:

(一)在中国方面,中国政府指定的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或按照中国法律组成的,在中国管理和控制的居民公司经营的任何其它空运企业;

(二)在巴林方面,巴林国政府指定的海湾航空公司,或按照巴林国法律组成的,在巴林国管理和控制的合伙企业、公司经营的任何其它空运企业。

三、“国际运输业务”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空运企业从事国际旅客、行李、牲畜、货物和邮件的运输业务,并包括上述运输的客票销售或例如货运单、广告宣传品和礼品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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