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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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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 制定机构:长春市农业委员会、中共长春市朝阳区委宣传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农安县人民政府、九台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德惠市人民政府、吉林市人民政府、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吉...
  • 发布日期:2011年07月15日文书字号:吉政函(2011)167号
  • 生效日期:2011年07月1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吉政函(2011)16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的总体任务和要求,强力推进全省新农村建设“百镇千村”试点和“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全省新农村建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涌现出一大批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省政府决定,授予长春市农业委员会等100个单位“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先进单位”称号,授予李万广等149名同志“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先进个人”称号,分别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和奖金。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戒骄戒躁,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中再立新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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