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天津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 制定机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1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7年09月13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天津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天津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天津法院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天津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天津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向高院提出入册申请,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只能由其中一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2.提出入册申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3.原已入选高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一并纳入本次审核,择优入选。
4.申报机构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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