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决定
- 制定机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9日文书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4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决定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行政复议、审计监督、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展。”
二、将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法制工作机构”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情况;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五)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情况;
“(六)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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