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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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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
  • 制定机构: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8年8月23日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设、资源利用及其相关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重合的区域,还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的相关规定。

风景名胜区是以大面积野生杜鹃群落景观为特色可供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具体范围根据《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尊重自然、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分区保护管理,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野生杜鹃群落集中,植被及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好,景观景点丰富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野生杜鹃群落相对集中,植被保存完好,景观景点较丰富的区域。三级保护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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