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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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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4年06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4年06月3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6月30日生效日期1984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促进两国的经济建设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经济的需要与可能,通过扩大范围和采用新的合作形式,不断地发展经济技术的长期合作,其目的在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促进两国经济全面地、高效益地发展。

第二条

本协定所指的经济技术合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艺、技术的研究、交换和转让;

(二)共同感兴趣项目的设计、建造和改造;

(三)相互派遣专家和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服务、进行技术培训;

(四)发展生产合作,包括工业生产协作,以扩大相互供货,其产品也可向第三国出口;

(五)共同在第三国承包的项目方面提供咨询和进行生产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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