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9年5月30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5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9年5月30日修正版))
(1988年12月13日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4年1月5日通道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2004年4月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18年12月30日通道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19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通道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政治安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条
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分裂行为。
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侯,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四条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各民族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提倡少数民族公民穿戴民族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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