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5日文书字号:沪司行规〔2024〕2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司行规〔2024〕2号
市局各单位、各部门,各区局,上海仲裁协会,各仲裁机构:
《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司法局2024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境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业务机构及开展业务活动,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业务机构,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仲裁机构,是指在外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
第四条
上海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负责业务机构的设立登记,对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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