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9月27日效力级别:草案及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做好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现将《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予以公布。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0月20日前反馈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中路190号,邮编:410007;传真:0731-85309208;电子邮箱:18973105166@163.com。
感谢您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支持!
附件:《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干旱、高温、寒潮、低温、冰冻、连阴雨、霜冻、冰雹、大风、龙卷风、台风、雷电和大雾等造成的灾害。
第二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社会响应机制,加强绩效考核,将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能纳入地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领导机构职责,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功能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和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协助相关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气象灾害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协助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