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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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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

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忆及《框架协议》第四条及第八条第三款关于尽快完成服务贸易协议谈判,以逐步实现自由化,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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