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文书字号:九龙坡府发(2010)34号
- 生效日期:2010年12月2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龙坡府发(2010)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2月2日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高我区文化创意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通过先进文化创意企业(基地)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引导和促进我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根据文化部《国家文化产业示范企业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以及国家、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基地)是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强,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专业领域贡献突出,并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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