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8日文书字号: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2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2 月9日通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21年06月08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
(2021年2月9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设施保护、事故预防处置及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