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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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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2016年2月27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2月15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单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划,加强城镇建设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是指自治县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下简称“自治县城区”)和建制镇规划区。

第四条

自治县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历史文化特点和自然环境,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利用土地、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城镇规划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城镇维护建设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足额用于城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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