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 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 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 和规范涉电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等文件要求,按照“褒扬诚信、 惩戒失信”的原则,加快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 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信用办、国网新余供电公司对电力行业严 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 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 背诚实守信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 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本备忘录所指的电力行业市场主体 包括售电企业及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电力用户,是指 与国网新余供电公司及所属县(区)级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协议》等建立了事实供用电关系的用户。
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国网新余供电公司认定、定期汇总后 提交市信用办,推送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失信电力用户分类与评定
(一)失信电力用户(自然人)的失信级别按照严重程度从 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即: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 对严重失信电力用户经有效提醒和告知后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的,列为电力行业“黑名单”的确认对象。
1. 一般失信行为包括:(1)拖欠电费3个月以内,经催缴仍 不缴纳的;(2)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未按供用电合同或协议 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电费的行为。
2. 较重失信行为包括:(1)拖欠电费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 内,经催缴仍不缴纳的;(2)连续12个月内发生3次及以上至 5次以下未按供用电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电费的 行为;(3)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违约用电或1次窃电的行为;(4 )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5 )发生计 量装置故障,经国网新余供电公司核实处理后,仍拒不补缴电费 的行为;(6)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轻,且能主动赔偿由此 造成损失的行为;(7)歪曲用电量事实或用电行为,企图通过恶 意投诉取得不正当得利的行为。
3.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1)拖欠电费6个月及以上,经催缴 仍不缴纳的;(2 )连续12个月内发生5次及以上未按供用电合 同或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电费的行为;(3)连续12个月 内发生3次及以上违约用电或2次及以上窃电的行为;(4)连续 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5)故意破坏电力设 施,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行为;(6)无正当理 由阻挠电力工程施工建设,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调解结果或司法判决、裁决的行为;(7)扰乱供电企业秩序,致使生产、工作 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8 )非法取得许可证或在许可范围 外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行为。(9 )未遵守国家有 关转包或者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的行为。
(二)失信电力用户(社会法人)失信级别按照严重程度从 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即: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 对严重失信电力用户经有效提醒和告知后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的,列为电力行业“黑名单”的确认对象。其中: ’
1. 一般失信行为包括:(1)拖欠电费3个月以内,经催缴仍 不缴纳的;(2)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未按供用电合同或协议 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电费的行为;(3)连续12个月内发生2 次用电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行为;(4)连续12 个月内发生1次计量装置故障 拒不整改、拒不补缴电费的行为。
2. 较重失信行为包括:(1)拖欠电费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 内,经催缴仍不缴纳的;(2)连续12个月内发生3次及以上5 次以下未按供用电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电费的行 为;(3)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违约用电或1次窃电的行为(窃 电金额50万元以下的);(4)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 般失信行为;(5)连续12个月内发生3次未及时整改用电安全 隐患的行为;(6)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计量装置故障,拒不 整改、拒不补缴电费的行为;(7)连续12个月内发生1次因违 章作业 造成10千伏/20千伏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停电的行为;(8) 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轻,且能主动赔偿由此造成损失的行 为;(9)歪曲用电量事实或用电行为,企图通过恶意投诉取得不 正当得利的行为。
3.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1)拖欠电费6个月及以上,经催缴 仍不缴纳的;(2)连续12个月内发生5次及以上未按供用电合 同或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电费的行为;(3)连续12个月 内发生3次及以上违约用电行为或2次及以上窃电行为或1次窃 电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4 )连续12个月内发生1次及以上用 支票支付电费并存在退票记录的;(5 )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 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6 )连续12个月内发生4次及以上未及 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的行为;(7)连续12个月内发生3次及以 上计量装置故障,拒不整改、拒不补缴电费的行为;(8)连续 12个月内发生1次及以上因违章作业,造成35千伏及以上电压 等级公用电网停电的行为,或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因 违章作业,造成10千伏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停电的行为;(9)故 意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行为;
(10)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违章作业,拒不接受劝阻和处理的 行为;(11)拒不依法履行有序用电方案、用户负荷互动避让协 议的行为;(12)扰乱供电企业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 能正常进行的行为。(13)非法取得许可证或在许可范围外从事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行为。(14)未遵守国家有关转 包或者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的行为。(15)以 基建变压器施工电源带新建住宅小区居民正式用电,引发群众上 访、舆情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16)以恶意低价竞争方 式扰乱电力市场秩序承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气工程,出现未 批、未审、未设计先施工后报审、报验(含中间检查验收)问题, 出现电气材料以次充好、贴牌、******欺瞒等严重影响电力安全运 行的行为。
三、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市信用办及地方主管部门对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 信“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提供给联合惩 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 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 措施。
(一) 电力用户信用信息管理
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国网新余供电公司负责 电力用户信用信息的管理,负责失信电力用户的认定管理、信用 修复、异议处理、退出等工作。国网新余供电公司应当对电力用 户用电失信行为实施提醒与告知,对一般用电失信行为的,可通 过电话、发送短信、推送微信的方式进行提醒;对较重失信和严 重用电失信的,通过发送书面告知函,进行提醒和警示。应当准 确、规范、完整、安全地保存电力用户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
(二) 失信电力用户信息有效期
对于“失信电力用户”,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 1年;较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3年;严重失信行为信 息记录的有效期为5年。电力用户用电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有效期 限从该等级失信行为认定的次月起算。用电失信记录纳入市信用 平台的,有效期从其相关规定。
电力用户信用档案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运用, 不得滥用。属于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 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三) 失信电力用户信用等级修复
电力用户因非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并在一定期限内能主 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一般失信行为在认定有效期限全部结束后,电力用户的信用 等级即予恢复为“一般电力用户”。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 原则,如要提前信用等级修复的,电力用户应当向国网新余供电 公司提出申请。国网新余供电公司自接到申请后,对电力用户信 用等级重新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正电力用户信用等级, 同时将信用等级变更信息报送市信用办,经市信用办审核后予以 更新。
有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在认定有效期限结束后,连续6 个月不再发生用电失信行为的,经电力用户申请,国网新余供电 公司审验通过,根据实际情况修复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同时将信 用等级变更信息报送市信用办,经市信用办审核后予以更新,并 将修复信息推送市信用平台。
电力用户信用修复后,12个月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在 新的信用记录有效期内不得进行信用修复。
(四) “黑名单”认定、退出与权益保护应按照以下程序认定“黑名单”:
1. 正式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列入事由和列入依 据,允许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申辩材料;
2. 组成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行业专家参加的小组,根 据各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市场主体是否列入“黑名单” 的认定意见书,并定期将拟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失信信息 正式行文报送至市信用办,经市信用办审核后生效;
3. 完成认定后,国网新余供电公司应向列入“黑名单”的市 场主体下达认定决定函。
已被列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 经国网新余供电公司确认,可以退出“黑名单”:
1. 市场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主要事实依据被撤销;
2. “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
3. 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自主信用修复,经国网新余供电 公司审验通过;
4. 经异议处理,“黑名单”认定有误。
5. 签订信用承诺书,在“信用新余”网站公示。
四、联合惩戒的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 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 依法依规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有关企业法 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将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三)列入税务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税收风险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四) 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入“从严审核”类; 将失信情况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参考。
(五) 在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将 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六) 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 转让审核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七) 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依法将失信情况作为重 要参考。
(八) 将失信情况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 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九) 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 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十)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将其失信情况作为担任证 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的参考,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 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十一)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
(十二)限制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 荣誉性称号,已取得的荣誉性称号应按程序及时撤销。
(十三)将有关失信信息通过“信用新余”网站、电力交易 平台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五、 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信用办通过市信用平台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 部门提供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相关信 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信用新余”网站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 依法依规对电力行业严重违 法失信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 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的实施情况反馈给市信用办及其他 相关部门。对窃电、违约用电、恶意拖欠电费、故意破坏电力设 施、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力用户,国网新余 供电公司将其信用档案信息提交至市信用平台,并在“信用新余” 等政府相关网站进行公示,通过供电营业场所、移动用户端等媒 体向社会公布,并可采取用电限制、中止供电等措施。
六、 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电力行业严重 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 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 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