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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诉讼释明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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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诉讼释明规则(试行)
  • 制定机构: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6年04月28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诉讼释明规则(试行)
(2016年4月28日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规范行政诉讼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有序参与诉讼,充分、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全面、及时履行诉讼义务,推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机制创新,建立公正、高效、透明、便捷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法官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通过一定方式就受案范围、起诉条件、证据规则、审判程序、诉讼风险等问题依法向当事人进行告知、解释或说明。

第二条

行政诉讼释明应当遵循公正中立、公开透明、合法合理、审慎适度的原则。

第三条

法官或相关工作人员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对行政诉讼相关事项进行释明。

第四条

释明可以由法官或相关工作人员以口头、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由法院采用宣传册、滚动播放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

释明内容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选择的,或者可能影响当事人后续权利行使或诉讼进程的,对释明事项应记录在案。释明笔录应由当事人、法官或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释明应当依法、规范、准确、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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