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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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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贸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阿曼苏丹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0年10月1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0年10月14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努力发展和增加两国间的贸易额。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现行法律、规章,对商品进口、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发给手续、关税、捐税和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转船的海关手续,以及对缔约一方的船只进入、停泊和离开另一方港口,在捐税、费用、服务方面,均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本条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给予或者将来可能给予任何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二) 阿曼苏丹国政府已经给予或者将来可能给予任何阿拉伯国家和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第三条

两国之间的商品交换,应按照各自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和规章进行。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进行交易的商品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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