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8日文书字号:苏政办发〔2024〕18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4月2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4〕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促进规章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一段时间后,对规章的立法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政府立法部门)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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