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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大会第52/118号关于“有效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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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联合国大会第52/118号关于“有效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
  • 制定机构:联合国大会
  •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12月12日效力级别: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文件
联合国大会第52/118号关于“有效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


回顾其1996年12月12日第51/87号决议及其他有关决议,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1997年4月3日第1997/105号决定,1/

又回顾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2/的有关各段,重申充分而有效地执行联合国各项人权文书对于联合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3/为促进普遍尊重和遵守人权和基本自由所作的努力极其重要,认为按照联合国各项人权文书设立的条约机构有效运作是充分有效执行这些文书所不可缺少的,意识到协调在人权方面积极工作活动的联合国各机构的促进和保护人权各项活动的重要性,回顾人权条约机构如要在鼓励缔约国履行联合国各项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方面起作用,需要进行建设性对话,对话的基础应该是报告进程,再补以所有有关来源的信息,目的是协助缔约国查明解决人权问题的方法,又回顾一些人权条约机构在其任务范围内为制订预警措施和紧急程序以期防止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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