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部分道路交通组织的通告
- 制定机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08日文书字号:彭水府发〔2022〕6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1月0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部分道路交通组织的通告
彭水府发〔202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城区道路通行能力,缓解早晚高峰道路拥堵现状,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群众出行安全,经研究并与有关方面协商,决定对城区部分道路交通组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时间
自2022年1月17日零时起实施。
二、调整范围
所有机动车辆。
三、调整方案
1. 仅可上行路段:原罐头厂道路、原水泥厂道路。
2. 仅可下行路段:河堡街往乌江西路、乌江明珠上方岔路口往乌江西路。
3. 双向通行路段:绍庆广场连接道。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公安交巡警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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