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克拉玛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机构: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9日文书字号:〔十四届〕第13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4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十四届〕第13号
《克拉玛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2日审议通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09日
克拉玛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10月22日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综合治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城乡发展和产业布局,保障资金投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实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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