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4年03月28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
(2014年2月24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山嘴水库(以下简称水库)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水库保护区和输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水库正常蓄水位为1814米(黄海高程,下同),校核洪水位为1819.84米。按照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要求,对水库径流区生态系统实行严格保护。水库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水库正常蓄水位以内区域及坝轴线上游250米、坝脚线向下200米、大坝两端200米、溢洪道边线外100米、消力池以下200米、其他建筑物工程外轮廓线向外50米和生产、生活区的土地确权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库界桩以内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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