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体系,大力支持推广核心技术与生活垃圾开展新能源再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督促、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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