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安徽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5日文书字号:皖民社救字〔2021〕78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9月1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安徽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民社救字〔2021〕78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乡村振兴局、数据资源管理局、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
为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工作,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现将《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工作,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发〔2021〕51号)以及《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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