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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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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2日文书字号:财社〔2024〕5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

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2024年2月2日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对地方发放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烈士褒扬金等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到期前,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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