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2020年1月9日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峨山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城市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融资等方式依法参与城市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管理统筹协调和保障机制,制定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六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