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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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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2020年1月9日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峨山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城市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融资等方式依法参与城市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管理统筹协调和保障机制,制定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六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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