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 制定机构: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0日文书字号:冀发改能价〔2023〕765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6月2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冀发改能价〔2023〕76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2023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我委延续了阶段性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的支持性政策。为确保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政策平稳实施,经研究决定,继续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用户。鼓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对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给予阶段性优惠政策。
二、电价标准。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平均购电价格按照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基准价(河北南网0.3644元/千瓦时、冀北电网0.372元/千瓦时)执行,不再上浮。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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